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私募投资基金产品风险评级指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自主发行基金直销业务流程》等制度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仅适用于公司自主发行且自行销售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基金产品风险评级工作由公司市场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公司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划分,可以自行完成,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
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市场部应当要求其提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其说明。
第四条 当由代销机构代理销售本公司产品时,本产品的风险评级可以由代销机构和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其说明,应当以适当途径向投资者告知。
第六条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价以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由低到高包括以下五个等级:
(一)R1级;
(二)R2级;
(三)R3级;
(四)R4级;
(五)R5级。
第七条 市场部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应当了解以下信息: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行方式、类型及组织形式,托管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第八条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结构复杂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结构(母子基金、平行基金);
(二)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三)募集方式;
(四)运作方式;
(五)存续期限;
(六)流动性;
(七)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八)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
(九)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十)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十一)申购和赎回安排;
(十二)杠杆运用情况;
(十三)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九条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及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合同存在特殊免责条款、结构化安排、投资标的具有衍生品性质等导致普通投资者难以理解的;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或因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
(三)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投资标的流动性差、存在非标准资产投资导致不易估值的;
(四)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投资杠杆达到相关要求上限、投资单一标的集中度过高的;
(六)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八)监管部门、自律组织或公司认定的高风险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九)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十条 市场部针对自主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制定《私募基金产品风险评估表》(附件1),各相关部门根据评估表所列项目对自主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进行打分,最终由市场部明确产品的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市场部应根据实际业务类型发展情况,及时评估项目、投资有关风险因素,适时动态调整风险评估指标。
第十二条 市场部应当每年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进行一次确认更新;期间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评估其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 市场部应当妥善保存产品或者服务的评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公司市场部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定,若本制度与届时修订的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监管要求冲突的,以届时修订的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监管要求为准。本指引由公司市场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五条 本指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确认后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