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防范非法集资教育

2017-05-26


近期,社会上一些机构假借私募基金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对此,投资者应掌握私募基金规范要求,提高识别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对此,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向大家说明。


案例一

陕西YT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为名,宣传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推销公司股权,向投资人借款。该公司在《股权认购书》中,向出资人虚假宣传承诺“公司拟定于201612月左右转‘新三板’,3-5年上创业板或中心’、“公司股改完成后,股东凭‘股权证’换领公司‘股票’”,同时,虚假承诺“公司如期若不能在‘新三板’上市,公司将按持股人认购股权时的原价进行回购,并且支付持股人持投金额年息18%,作为补偿。”诱导张某某以2/股的价格,认购10万股,计20万元。在“借款协议”中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中间人向社会公众借款集资,借款利息折合年化收益高达20%以上,诱导王某借款 10万元,且已发生到期不能兑付的情况。

[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8号)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投资者启示]

投资者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 记住“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不要被虚假宣传所迷惑,更不要被高额收益所诱惑,增强抵制涉及股权、债权投资的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坚持到合法机构理财,坚决远离非法集资活动,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案例二

某不法机构A代销其关联方M公司发行的M1M2两只基金产品,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完成募集后,投向M公司两个地产项目中,但并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其后,M公司资金链断裂,M1M2产品无法正常兑付,A公司非法集资风险集中爆发。M公司作为M1M2产品普通合伙人(GP),出资额为总募集规模5%,余下资金通过设立多期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每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又分设多级合伙企业的嵌套式投资结构,向个人投资者募集。合伙期限分为1年、3年、5年等不同期限,投资金额为20万元起。公司通过复杂的产品设计掩盖真实资金流向,采取异地代销方式规避监管,以股权融资为幌子,行债权融资之实,且高成本、期限错配、风险错配,其自融自投,资金池业务、庞氏骗局等特征明显。

[以案说法]

私募基金不得保本保收益,且其投资领域广,产品设计复杂、专业性强,不适合普通投资者尤其是老年投资者投资。切记合格投资者投资单一私募基金产品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以低于此限额销售的所谓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

[投资者启示]

投资者要“正确认识备案登记、仔细甄别宣传信息、充分了解执业能力、保持警惕远离陷阱”,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一是正确认识备案登记。中国基金业协会只对私募机构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阅,不等于对机构合规性和管理能力的认可。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资者的认识偏差,将登记备案宣传为监管部门的信用背书行为,其虚假、夸大宣传属于违法行为。

二是仔细甄别宣传信息。判断私募机构规范化水平应全面考察登记备案信息及相关信息。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阅相关信息,结合登记备案信息的质量对私募机构的合规运作情况进行初步判断。

三是充分了解执业能力。投资时尤其要充分了解私募机构的执业能力。投资者对其执业能力的判断不能仅依据办公场所的装修档次及工作人员的着装品质,更应关注公司高管人员的教育背景及从业经历,考察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的业绩、公司的资信状况等真实情况,对夸大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的所谓“私募机构”应高度警惕。

四是审签合同远离陷阱。高回报承诺往往潜藏圈套和陷阱。投资时要认真阅读相关协议、合同,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内涵及产品特性,投资后,应及时跟踪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了解基金运作情况。发现异常行为或非法集资线索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政府职能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案例三

某互联网理财平台发布“众筹炒股”合买计划112个,平台用户人数达25671个,累计募集金额1986万元。其推出的合买计划有“保本型”和“进取型”,其中:保本型由操盘人承担亏损风险,操盘人的保证金为产品资金规模的20%,操盘人和投资人七三分成炒股所得收益,操盘人保证金亏损10%时会预警,亏损15%时则强制平仓;进取型则是操盘人和投资人共同承担风险,三七分成炒股所得收益,进取型资金规模50万元以上,操盘人的保证金为产品资金规模的10%,亏损15%时预警,亏损20%时强制平仓。“众筹炒股”平台收取管理费为资金规模的0.005%/天。

[以案说法]

“众筹炒股”互联网平台以互联网为载体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其资金归集行为和设立资金池等具有“非法集资”特征,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投资者启示]

证券期货投资者应树立风险意识,进行证券期货投资应时刻牢记“四个合法”:合法机构、合法场所、合法人员、合法产品。投资者应选择经证监会批准的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机构核实其从业人员身份,认准合法产品,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风险不明的“新型”投资产品,应先向合法机构、政府有关部门或监管部门咨询。